据《京华时报》报道 商务部11月15日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建《随附单》台账,台账记录应保存至少2年。供货方若无《随附单》,酒类经营者不得购买。
意见稿还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根据《征求意见稿》,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必要时,酒类经营者应要求买酒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意见稿还规定了惩处力度。如:对于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买卖和骗取《随附单》,或向无证件供货商购买酒类商品的经营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对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酒类商品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或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私自批发、零售、储运商务部禁止的酒类商品,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处3万元以下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