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不能止于降低“判刑”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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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不能止于降低“判刑”门槛

张贵峰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表示,《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中,未来销售盗版光盘处罚门槛将大幅降低。“过去销售600张盗版光盘才判刑,以后销售一张两张就会判刑”。(中国之声 11月13日)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

这种背景语境下,针对销售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行“一张两张就判刑”的低门槛判刑标准,当然非常必要合理、也很给力,值得欢迎和肯定。但根据以往实践经验,仅限于降低“判刑”门槛尚须推敲。其一,这里的“会判刑”,依据《刑法》规定,其实并不必然就是十分严厉的——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已。这实际上意味着,“销售一张两张光盘”固然“会判刑”,但同时,即便销售成千上万张的光盘或者再多其他“侵权复制品”,顶多也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几个月拘役”。

其二,这里的“会判刑”,也主要只是限制人身自由层面的“自由刑”,而并没有包括明确而严厉的“罚金”等“财产刑”。诚然,《刑法》218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究竟具体可以罚多少、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处以罚金,刑法都并无明确规定。必须意识到,对于作为贪利型犯罪的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财产刑”实际上是一种更具针对性、有效性的刑罚类型,更有利于提高这类犯罪的犯罪成本、削弱其犯罪能力。

此外,针对销售盗版等知识产权犯罪,目前我国《刑法》也缺乏相应的“资格刑”处罚手段——也即对这类犯罪分子设定一定的“从业资格禁令”,剥夺其今后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显然,相比仅靠“自由刑”,这种“资格刑”也是充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有效手段,既能事后避免其继续犯罪,也能事前警戒其从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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