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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大病保险”试点明年启动
到2014年个人支付比例平均不低于50%,2015年将覆盖全省
记者 李皖婷
 

昨日,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布。该《意见》显示,到2015年,大病保险将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员,个人支付比例平均不低于50%。

参保对象

据介绍,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基础上,对参保(合)人员住院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以下简称起付线),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2013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30元/人左右,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地区筹资标准原则上为15元/人。以后,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标准、报销比例等情况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参保标准

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各试点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为30%到80%;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为40%~8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到2014年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50%。

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适度降低起付线,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众提高报销比例。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根据筹资能力和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需注意的是,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参保试点

2013年,启动我省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省人社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选择3~5个市作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市,省卫生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选择10个县作为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县。试点地区医保、新农合基金应有适度规模的结余,且近三年未出现过收不抵支等现象,基金运行平稳,管理水平较高。逐年扩大试点范围,确保2015年基本实现大病保险制度全省覆盖。

其他新农合统筹地区可根据新农合基金结余情况,安排大病保障专项资金,对当地符合条件的大病病人予以再补偿,努力实现全省各地新农合大病病人同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结报

大病保险将实行即时结报。由政府部门通过招标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将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并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之间实现互联互通,通过交换和共享大病保险保障对象的补偿数据,实现自动化大病补偿结算。

具体来说,病人可自愿选择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的费用进行大病保险结算,对其他原因没有及时补偿、符合补偿条件的大病病人,商业保险机构应主动提供大病保险的报销服务。商业保险机构应与医疗机构合作,对单次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提供即时结算服务。

对在省外住院的大病患者,其基本医保报销后自付额度超过规定标准的,患者回参保参合所在地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偿,商业保险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报;省内多次住院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的,患者回参保参合所在地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偿,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在1个月之内全部补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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