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合肥市民朱女士来电称,最近,她到一家公司去上班,“可试用期还没满,就被突然告知不用去上班了。”
据朱女士介绍,上个月月底,她应聘到这家公司上班,“一切都好好的,原本还说好,试用期一满就可以转正了。”可她怎么也没想到,前两天,她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让我不用去上班了。”像这种情况,公司是否应给我补偿金?”
合肥12348法律咨询热线的值班律师表示,虽然朱女士在试用期内,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她本人是违法的,应向她支付1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