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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某网站爆出“艳照”,发布者称是报复前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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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近日,合肥某论坛网站,又爆出“艳照”,发帖者称只是为了报复前女友。此帖发布后,引起众网友的关注,点击率猛增,网友们对此意见不一。有关专家则认为发布他人隐私照不仅有悖道德,而且是违法行为。

网上有人发布“艳照”

“这些照片都还给你。”10月24日,网友“只因未到伤心处”在合肥论坛发表帖子,叙述自己被女友抛弃的经历,并在帖内附上大量据称为其前女友的“艳照”。照片中女子未穿衣服,动作不雅,身体已用马赛克处理过,轮廓模糊,但面部清晰可辨。

“只因未到伤心处”称前女友名叫莉莉(化名),是一名模特。记者在网上搜索后发现,确实有一位名叫莉莉的模特,她的长相与“艳照”中女性颇为相似。

网友议论纷纷,意见不一

“艳照”帖发布后,立刻在论坛内激起强烈反响,一天内便有两百多条回帖,并登上合肥论坛焦点榜。网友“2011百花井”回复:“不与这样见利忘义的女人交往也好。” 网友“qichu2000”谴责女方:“这女的真是犯贱。”

但也有网友表示男方做法不可取。网友“zttxqf”说传播此类照片容易触犯法律,“你就把它删了吧,免得为了这个人犯罪!”网友“vikilx”则劝说发帖者,“多一点包容吧,不要分手后搞得就像仇人似的……”

律师:发布他人隐私照违法

律师表示,由于帖内照片在身体部位已作马赛克处理,传播这些照片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在不经照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传播并公开其身份,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帖子内容不实,则构成诽谤。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多从名誉权角度进行保护。《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专家:这种行为有悖道德

安徽省知名社会学家王开玉称,用发布“艳照”的方式报复前女友,这种行为是非常不道德的。“这是一个典型的,关于如何处理恋爱关系的反面案例。公开传播前女友的隐私照,不仅伤害了前女友,也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王教授说,对于这种行为,不仅法律应当予以处罚,社会舆论也应当对其进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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