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规定,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种植3棵树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树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责令缴纳绿化费。(今日本报17版)
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曾颁布过全民植树的《实施办法》,确有相关处罚规定。但是,《实施办法》出台时,适逢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所以《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存在很多的计划时代的痕迹,比如那时候的人是单位人,公民履行植树义务,往往是以单位为组织载体,国家通过监管各个企事业单位,来判断公民是否履行了义务。但现在人的单位、职业流动性很强,怎样监管公民来履行义务?再比如,那个年代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完全建立,户籍制度管理相当严,现在则完全不同了,公民的地域流动成为常态,比较典型的就是农民工进城,那么对于这些流动状态的人口,怎样来判断他是否履行义务了呢?更重要的是,30年以前的城市开发程度很低,城市里可供植树的闲置土地多,现在城市化加剧,城市向郊区外延不断扩张,市内的绿化也由专业的园林部门操作,没有可供植树的闲置土地,公民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往往得到距离城市较远的郊区地带,履行义务的成本太高。
因而,对不履行植树义务课以处罚,虽合法但不一定合理。三十年过去了,以前有着特定时代背景的义务植树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了,更不应当成为现代地方立法的蓝本和参照。其实几年前,《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立法工作就已经提上议程,但就目前而言,立法进程显然要加快,要面向当下的现实就义务植树的义务范畴、敦促手段、管理方式等,做出合乎时宜的评估与厘定,尽快让地方义务植树立法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