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公布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从1/3提高至49%,并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从5年缩短至2年。
新《规则》明确,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与此同时,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