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老人遭遇车祸受了伤。半年后,老人突然服药自杀。日前,老人的家属拿着医院的司法鉴定,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20万。
原告认为,老人车祸后,饱受精神和伤情的双重折磨,患上了抑郁症,因此才自杀的。而被告方则大喊冤枉,并对鉴定报告的合理性和证明力提出了质疑。
七旬老人骑车遭车祸
杨奶奶老家在安庆市,近年来一直跟随小儿子在南京生活。2011年5月25日上午,杨奶奶将孙儿送到幼儿园后,骑车返家,途经南京玄武区北安门街一公交站台时,被高某驾驶的汽车撞倒摔伤。后交警认定双方都有过错,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奶奶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奶奶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盆骨骨折,头面部受伤,牙齿脱落3颗,腰椎间盘突出。一个月后,杨奶奶出院回家养伤。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同意保存交费凭证,待杨奶奶伤情稳定后进行伤残鉴定,然后确定赔偿数额,再与保险公司一同结算。因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加上杨奶奶伤势不算特别严重,赔偿数额应该不会太高,高某心理负担不是太重。然而,之后发生的事情让他轻松不起来了。
半年后老人抑郁自杀
今年1月2日,在安庆老家养伤的杨奶奶忽然自杀离世。这让家人始料未及,回忆老人出事前的言行,家属认为根源是车祸。
杨奶奶的小儿子齐先生说,母亲出院后,心情一直很差,骨折处的疼痛日夜折磨着她,严重依赖止痛药。除了身体上的伤痛,老人还承受着精神上的压力。“车祸后,她常常念叨,来南京是为了帮衬我,现在却躺在床上靠人照顾,只会拖累我,坚持要回老家。”
据齐先生介绍,母亲回老家后,虽然有父亲陪伴、护工照顾,但情况依然没有好转,不止一次向邻居流露“活着没有用”“只会拖累孩子”的消极情绪,最终趁人不备服药自杀。齐先生认为,车祸给母亲造成身体、精神双重折磨,是母亲自杀的根源。
医院鉴定车祸是诱因
此后,家属跟肇事司机高某在赔偿问题上产生巨大分歧,并最终起诉到了南京玄武区法院。索赔金额超过20万元,除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外,还包括14万元死亡赔偿金和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杨奶奶交通事故后自杀身亡,家属何以证明车祸是导致自杀的根源?在10月15日庭审中,他们提供了一份“力证”——南京市脑科医院的司法鉴定报告。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员认为,杨奶奶的症状表现符合国家关于抑郁症诊断标准;交通事故作为重大的生活事件,遗留下很多具体问题,不论在时间、表现方面都不能排除事故与杨奶奶患病自杀的关联性。并给出两点鉴定意见:杨奶奶自杀前患抑郁症;2011年5月遭遇的交通事故是其患病的间接诱发因素。
这样的结果,让肇事司机高某以及保险公司觉得很冤,高某称自杀事件完全出乎他的意料,自己没有义务为杨奶奶的死亡买单。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医院的鉴定报告,凭借的材料几乎只有家属的陈述,合理性和证明力存在严重瑕疵。
目前,鉴于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
律师分析:“多因一果”,被告只承担相应责任
昨日,对于此案,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东林律师,进行了法律分析。
“这个案件有点特殊,在法理上叫‘多因一果’,是指由数个无意识联络的因素共同作用,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程律师分析称,由于“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并非各因素积极加害,故其责任认定与共同侵权不同,即各行为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根据各因素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比例分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高某的交通事故导致杨奶奶的受伤发生损害,不必然导致杨奶奶的死亡,杨奶奶的既往病史及家庭环境、生活状况也不必然导致其患病自杀死亡,然而高某的交通事故致杨奶奶受伤,和杨奶奶自身特殊的身体状况间接结合后,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即高某的交通事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原因,高某应当承担与该原因比例相对应的责任。”程律师认为,高某的交通事故造成了对方情绪的压抑,进而引发了自杀死亡,高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杨奶奶自身的体质问题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高某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杨奶奶的身体异质,故不应承担损害的全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