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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保民“拥有”一家定点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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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修订职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5000保民“拥有”一家定点药店

记者 祝亮
 

为更加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合肥市日前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5000保民“拥有”一家定点药店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确定的原则是:规划控制,合理分布,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便于管理;规范经营,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将按照参保人员5000:1实行总量控制。规范化、规模化经营,实行“七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受总量控制。

合肥市人社部门将根据参保人数、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和城市发展状况,确定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区域、数量和受理申报时间等事宜,并向社会发布通知。

药店定点必须具备五项条件

如何才能申报成为医保定点药店呢?根据合肥市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五项资格和条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1年以上,上年度未因违规行为受到药监、物价、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处理;经营场所、布局和仓储条件等应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要求;药店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设专人专账管理;建立经营药品进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

定点药店每两年都要进行“年审”

药店获得了定点资格后就可“高枕无忧”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合肥市规定,被确定具备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零售药店应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2年。

服务协议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由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双方协商续签服务协议。在续签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前,合肥市有关部门将对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进行校验。未通过校验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续签。

定点零售药店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铜牌,供参保人员识别。

违规经营将被取消定点资格

合肥市规定,定点零售药店严禁出现:不校验社会保障卡,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内的药品换成以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等;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保结算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个人账户变现服务;盗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以及其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上述规定或因违规行为受到药监、物价、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处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年内不再签订服务协议。

此外,定点零售药店还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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