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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民办中小学教师也可评“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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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
今后,民办中小学教师也可评“正高”

记者 祝亮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人社部、教育部日前批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这标志着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序幕。亳州、淮南和马鞍山成为首批试点市,改革后,中小学教师将首次设置正高职称,且民办中小学教师也可参评。

亳州、淮南、马鞍山成试点

根据方案内容,此次改革试点在亳州市、淮南市、马鞍山市进行,具体实施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

此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组织教师参加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统一

改革试点主要内容包括,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原小学高级教师现为一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首评,4000教师中仅一个正高教师

按照国家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确定我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首次评审数量控制在试点市教师总量的0.25‰以内;各试点市小学(幼儿园)首次评聘高级教师数额,根据各小学(幼儿园)核准的教师岗位总量确定,50人以下的按0~1名、50人(含)以上的按1~2名推荐,各市总的评聘数额控制在全市现有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总量的1.5%以内,市直、各县(区)具体数额原则上依照省确定的总体比例由各试点市确定;其他级别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取得资格在过渡、聘岗中仍有效

根据学校聘任教师情况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由学校统一登记过渡人员,按照相关办法,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对于改革前已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按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

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空缺情况,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差额组织开展考核推荐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择优等额推荐拟聘岗位人选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并在学校公示推荐人选。对已经取得原中、小学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学校考核推荐,拟聘用相应岗位的教师人选,不再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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