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昨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出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规定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等企业,纳入“黑名单”。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