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茆老汉早上骑车出门,行至和煦园小区北门,突然连车带人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称,老汉是被一辆小型轿车挂倒在地,而该车车主称,自己的车没与老汉接触。昨日,这起纠纷案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原告方称,2012年5月26日早上8时10分左右,被告程某驾车由和煦园小区北大门驶出,右转弯驶入临泉路时,遇茆老汉骑自行车经临泉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和煦园小区”大门口处,由于程某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致使茆老汉因惊慌急转车头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所以,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57万余元。
针对原告的说法,第一被告车主程某称,当时自己的车刚出小区大门,还没开上非机动车道,所以不可能与在机动车道上骑行的茆老汉发生接触,或让对方惊慌。他说,自己看到骑行在快车道上的茆老汉在到达小区北大门中间位置时,车龙头突然断了,随后摔倒在地。
对此,第二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茆老汉摔倒的地点不在程某拐弯的地点,且不在同一时间节点上,而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也写明,经鉴定,自行车与小轿车无碰撞痕迹,自行车转向立轴有陈旧性折断痕迹,再结合尸检报告,可以表明第一被告的车并未与老汉发生接触,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原告之一茆老汉的儿子在庭审中说,事发时,自己恰好在附近买早点,亲眼看见父亲被程某车的左侧挂倒在地,随后他追上该车,将程某拦下。对此,程某说,自己的车没有与老汉接触,驶离现场是觉得此事和自己无关,同时也担心惹事上身。
在近两个小时的庭审中,双方除了表明各自观点外,还出示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尸检报告、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