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笙_少”在9月7日凌晨发了条微博:“差点进去,聪明的我马上把车停路边走路了,金华江南赞加门口有交警。” 很快,有网友发现并进行了举报。该男子因酒驾已被交警作出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扣12分,罚款1900元的处罚。(9月10日《大众网》)
笔者认为,如果交管部门已经掌握了违法者的酒驾行为,违法者还将自己的酒驾行为通过微博公布于众,自然不能构成自首,这还是一种对法律的挑衅。可是,这名男子比较特殊,在其将酒驾行为公布之前,并没有人知道他实施了违法行为。同时,从报道出的情况来看,交警以“停车不规范,要拖车”为理由通知其到现场。此时,虽然交警已经怀疑男子可能实施了酒驾行为,但是并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
如果此时男子一口咬定,他就是没有进行酒驾,那么交管部门将难以对此认定。值得肯定的是,男子能够主动投案,并诚恳地如实陈述了交警并没有完全掌握的确切事实。这就应该视为实施了“自首行为”。
根据报道,男子开车前,只喝了一瓶啤酒,并不能构成醉驾,自然难以构成犯罪,只能受到行政处罚。很遗憾,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中,只有立功等三种情形,并没有自首。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自首作为一项酌定情节虽然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客观上广泛存在于现实量罚过程中。在执行中,执法主体应坚持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于违法者的所有“友善”的态度和行为,只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都可以作为酌定情节,在处罚过程中予以合理考虑。
我们可以看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说,当地交管部门并没有充分考虑男子的自首情节。笔者认为,对于该男子的处罚应当适当减轻,毕竟只有进行必要的“坦白从宽”,才能鼓励违法者积极承认错误。否则,如果死扛得不到惩罚,坦白反而受到重罚的话,将来谁还愿意配合调查?谁还愿意主动承认违法?这不仅将加重执法者的执法成本,也不利于案情的全面展开,更难以符合公众的公平正义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