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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吞吐”差别下的权力傲慢
应急教育: 能否以应试模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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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吞吐”差别下的权力傲慢

柯锐
 

南京市民丁先生还没遇到过这么“现实”的银行服务。丁先生存款时被ATM机吞去一万元,他当即联系银行工作人员后被告知要等两个工作日才能处理。随后,丁先生换电话致电客服,假称机器多吐三千元,5分钟后客服便赶到。  (9月9 日《 扬子晚报》)

由一个无奈的谎言引出的5分钟与两个工作日的反差,仍只是当下银行服务尴尬现状的“冰山之一角”。 这一戏剧性个案,应予银行与社会更多的反思。

以此次事件为例,银行的解释看似也有一定道理,工作人员似乎也没有违反法规的地方,不过,即使如此,绝非说明,银行的服务就无可挑剔。具体说来,银行的解释是出于对资金的安全性考虑,但是,其忽视了自己一贯宣称的以客户为上的服务宗旨。须知,银行的资金安全性与客户休戚与共。同时,客户的一万元现金被吞,也许他未必就要求银行当场解决故障,而只是希望银行态度积极一点,能给他一颗“定心丸”和一点安慰。这也是人之常情。然而,银行给的,只是冷冰冰的“两个工作日处理”。这岂能让人满意?

这一种重视银行自身利益、忽视客户权益的行为,有意无意中透露出的是,银行和客户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导致的公平的失衡,这正是饱受社会诟病而“屡教不改”的肇因。

事实上,除了ATM服务效率之外,商业银行近年冒出的问题可谓层出不穷:客户信用卡被克隆盗刷,银行虽承认系统安全有漏洞却不肯赔偿客户损失;还有银行声称不敢保证ATM机取出的钞票百分之百是真钞……等等,不一而足。

银行流露出的习惯性傲慢这朵“恶之花”,有其深刻的“背景”。首先,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业长期被视作特殊企业,而不是纯粹的金融企业,附有行政权力的延伸,服务功能模糊。这些商业银行的内部规章、部门规章对于商业银行权利过分保护;此外,与一般的合同关系不同的,银行与客户的合同关系也有其特殊性。由于现行《合同法》缺乏储蓄合同的内容,导致我国储蓄法律关系只能由国务院制定的储蓄条例作出规定。而储蓄条例偏重于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储户与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难以对等。

要想彻底纠正我国商业银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采用治本之法,明确商业银行的金融属性和强化其服务功能,并通过立法强化商业银行的责任,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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