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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哄抢车祸物资 法律不能一再“打酱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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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哄抢车祸物资 法律不能一再“打酱油”

禾刀
 

9月5日上午10时许,连霍高速公路兰州天一山庄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拉运葡萄的大货车在急转弯处侧翻。事发后,闻讯赶来的当地村民开着汽车、骑着摩托车、自行车前来哄抢葡萄。货车司机欲哭无泪,保守估计此次事故损失30万元。(9月6日《兰州晨报》)

法律对此类事件并非真就“束手无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明文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具体实践中,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就此看来,将哄抢事件纳入法律约束范畴乃理所当然,令人费解的是,为什么对此类“有图有真相”、明明违法的事件,法律为何会选择一再视而不见呢?到底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狭隘思维,还是出于“法不责众”的陈规陋习呢?

某种意义上,当我们一味抱怨社会公德素质不高时,越应反思,本当捍卫一个社会公德底线的法律,是否像一位兢兢业业的战士,确保时时处处在位,是否不折不扣地发出了法律的强音呢?这是值得追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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