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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不能成为合法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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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不能成为合法的伤害

金戈
 

8月20日,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给予该县南开乡中心学校和阜龙乡中心学校两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第三胎子女的教师开除公职处分,并称“二人无视党纪国策,丧失了党性原则,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影响”。 如此严厉的惩处,引起社会关注。有网友说,“富人不怕罚,穷人没得罚,这两名老师真够倒霉的。”( 9月2日《中国青年报》)

网友说,富人不怕罚,穷人没得罚。这里罚的自然是社会抚养费。不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称:“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41条规定的硬性措施也只是“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里的动词是“缴纳”,而不是“处罚”。“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也不是什么“罚款”,而是一项“行政收费”。

但在执行过程中,某些计生部门本着县官不如现管的理念。正因为如此,不仅计生部门,就连普通民众也多将“社会抚养费”视为一种“罚款”。

以罚代管,执法经济,致使社会抚养费成了合法的伤害。据学者杨支柱估算,根据9省市超生罚款的平均数,全国31个省市每年征收的超生罚款可高达279亿元。其中大城市将该收入上缴财政,而地方则分配混乱,部分罚款去向成谜。

此外,社会抚养费 “罚款”意味浓厚。除超生外,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未经审批再生育、不够间隔期再生育等行为,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某些地区,社会抚养费甚至成了摊派的名目。

将“超生罚款”改为“计划外生育费”,再改为“社会抚养费”,一定程度上表明有关方面的态度。但是,公民不应有无单位和贫富差别而受到不同对待,开除、高额罚款等做法都是不妥当的。将缴纳变为罚款的社会抚养费也并未导致实际生育数量增多,也没有带来社会投入的增加。反而对普通家庭而言,社会抚养费成了一种合法的伤害,对富裕人群而言则成了一种莫名其妙的纵容。由此,要扭转生育执法中执法经济观,不能将罚款作为主要调节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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