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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责人要与学生“同甘共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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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8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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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责人要与学生“同甘共苦”
我省农村学生供餐将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
记者 王玉
 

星报讯 新学期即将开学,农村学生的供餐问题又被提上议事日程。记者昨日了解到,今年秋季开学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供餐,将启用招投标的方式,并公开向社会公示。供餐中,如果造成学生食物中毒,将依法追究学校法律责任。

据介绍,今年我省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当地政府,对学生供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负主体责任。同时,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

供餐的企业将由县级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不具备准入要求的,严禁参与招标。

对供餐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人员,还将实行退出机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停止供餐资格。

在监管方面,学校必须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等食源性疾患事件,应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卫生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谎报、漏报、缓报的学校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学校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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