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四)办文办事限时制
第一条 省直机关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制度,具体时限要求,由各单位按提高效能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二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
第三条 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四条 涉及经费、编制、土地、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第五条 政务公开制度中有时限规定的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办结。
第六条 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派出首席代表,实行首席代表制。
第七条 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办理单位负责。
第八条 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AB岗制
第一条 省直机关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
第二条 除特殊岗位,其余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AB岗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条 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顶岗人员(B角)代行其职责。
第四条 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五条 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单位或部门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第六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第七条 AB岗工作人员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AB岗工作人员因违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当事人到省直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