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长丰的郑某是个生意人,从事木材加工生意。今年2月份他从吴山镇一村委会购买了一批树木,订了合同交了钱,砍伐100余棵后,才知道自己惹上了官司,不但被判了两年有期徒刑,还被罚款5000元。
郑某是长丰县吴山镇人。自合淮路改造取直以后,原合兴路通往吴山镇老街公路两边的树木,便由该镇某村委会代管,时间久了,大家也都认为该路段的林木属于该村所有。今年2月21日,郑某与该村委会签订了一份伐树协议,约定该路段共计210棵林木,村委会以210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协议签订后,郑某交了钱款,便组织工人伐树。到3月7日,郑某共伐树木176棵。后因该林木的真实所有人知情并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郑某方才收手并到公安机关投案。
郑某在没有取得林业部门伐木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林木,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近日,长丰县人民法院对郑盗伐林木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处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