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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店概不负责?这可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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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店概不负责?这可说不通
省消协点评洗染服务行业不平等格式条款
记者 李皖婷
 

星报讯  在干洗店里,常常能看到墙上张贴着少则十几条多则几十条的“注意事项”,可是消费者往往不会仔细阅读这些条款,一旦出现纠纷,才惊呼“霸王条款”。省消协昨天公布了对四大洗染服务行业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现在就来看一看有没有你曾经栽过跟头的“陷阱”吧!

【条款一】

“衣物应在规定的期限领取,超过一个月的,本店将收取X元/天的衣物保管费,逾期X个月不领取,店方有权处理。” 

点评:经营者可与消费者之间约定一个合理的保管期,但经营者无权对消费者送洗的衣物擅自处理。上述条款扩大了经营者的权利,同时免除了因自己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免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条款二】

“当您取衣时请仔细检查,如发现有洗涤问题请立即告知店员处理,离店后如发生任何问题本店概不负责。”

  点评:经营者有义务提醒和配合消费者查验洗涤衣物,若顾客确因一时疏忽,在取衣服时未发现洗涤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允许顾客在合理的期限内对洗涤衣物因洗涤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

【条款三】

“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点评:洗衣店作为专业从事衣物洗护服务的经营性组织,应当依据衣物的材质及其特定的洗熨要求,给予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以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对于衣物褪色、缩小等不符合服务质量要求的行为,经营者通过店堂告示的形式,试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

【条款四】

“对非保值衣物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N元。非保值衣物的局部责任赔偿不超过N元。”

  点评:经营者对自身责任造成顾客送洗衣物严重损坏,无法继续穿着而规定最高赔偿额,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对衣服折旧或通过双方协商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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