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文化创意企业,要同时面对两种税制(购设备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创意产品需要缴纳营业税);一条信息产业链上下游3个企业,也要面对两种税制(中游企业向上游企业购设备要缴纳增值税,下游企业向中游企业销售技术产品要缴纳营业税),而两种税制之间不“通气”——不能相互抵扣的情况,将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启动之后彻底改变。
昨日,“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宣传工作会议”,正式宣布了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从试点之日(10月1日)起将享受“营改增”优惠政策,从“头”到“尾”都缴纳增值税,可互相抵扣,避免重复计税,从而减轻税负。
试点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1+6模式”)
我省“营改增”试点范围: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简称“ 1+6模式”。
对纳入试点的企业,超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为一般纳税人,低于5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纳税标准不一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源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意义:从“头”到“尾”都缴纳增值税,减轻“税负”
增值税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抵扣机制”,是以销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减除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的差额为应纳税额;而营业税通常按照营业收入总额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减除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基本上不“通气”,营业税与营业税之间也不“通气”,都是各缴各的,不能相互抵扣;只有增值税与增值税之间可以抵扣。
以运输企业为例,按照模型测算:某交通运输企业当年营业额1亿元,按照营业税计算,其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300万元。如果改征增值税,其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此次规定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意味着其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假设该企业购自外部的中间投入为5000万元,以进项税17%的增值税税率算,进项税额为850万元。综合来看,该企业所纳的增值税为250万元,税负较原先征营业税减少50万元。
“营改增”,影响安徽有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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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少企业受益?
据测算分析,我省拟纳入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4.62万户。截至6月25日,全省2602户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已经全部移交至国税系统;7月31日,全省4.36万户小规模纳税人基本信息全部移交至国税系统。营改增试点工作正式实施后,可能纳税人户数会有所增加,但是变化不会太大。
2、为什么说是结构性减税措施?
实行营改增后,全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直接减少税负及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总体税负下降13.3%,对现代服务业发展形成重大利好。
3、对税负上升企业是否有财政扶持政策?
由于一些试点企业税款抵扣不充分,一般纳税人中的交通运输企业可能在一段时间内税负有所增加。据测算,我省试点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中,可能有部分企业营改增后税负有所上升。为此,我省正在积极研究,拟制定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另外,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的减轻,也会相应造成财政减收。但据调查测算,应该在市、县财政的可承受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