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2011年4月11日,被告郑某购买夏某、瞿某所有房屋,支付定金5000元,于2011年4月28日签订协议,郑某先期支付房款11.5万元,余28万元通过商贷支付。
但因郑某在银行有不良记录,无法办理贷款,导致房款长期未还,被诉至法院。近日,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两原告名下,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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