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地方税务局获悉,《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印发。所有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等条件的,均为我省的小型微利企业。
为了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我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我省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或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产权明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三个月以上的营运期。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企业在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均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事项。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