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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制定亟待制度 运行程序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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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制定亟待制度 运行程序合法化

钱兆成
 

2012年4月,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飞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的延误,航空公司为安抚情绪不满的乘客,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部分获赔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律师称,航空公司此举涉嫌剥夺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还涉嫌违法。(7月18日《法制日报》)  

首先,我国《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服务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合理的运输要求。”这就是说,只要旅客或者托运人的要求是合理的,承运人就有义务按照旅客或托运人的要求进行承诺并与之订立运输合同;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之订立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拒载”,就是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黑名单是一种变相拒载,显然违背《合同法》相关规定,而这种做法成为合法的唯一可能性就是应通过法律途径对进入黑名单者进行“鉴定”。

其次,旅客黑名单涉及自然人主体的人格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对黑名单的拟定应格外慎重。为防止过强的主观性,黑名单拟定主体应是独立于旅客和航空公司之外的第三方。鉴于此,相关法律可以规定,航空公司应该将行为事实、所造成的损害等与其相关的一系列内容予以书面陈述,将该旅客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一同递交有关司法机关或法律授权的其他机关,由该机关予以审查、核实、裁定,并最终确认将该旅客列入黑名单。

最后,在航空公司欲将某位旅客列入黑名单并上报有关部门时,应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该旅客,使黑名单的制定过程清晰透明。该旅客有权阅读航空公司关于其行为的陈述并提出异议,有关部门应听取其异议,据此做出公证、合法、合理的裁定。若旅客对相关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寻求司法救助。

综上所述,只有将这种制度运行程序合法化,才能避免非议,充分发挥其促进中国民航运输健康和谐发展的作用。缺少博弈规程,黑名单即便成为制度,也难以达到其期望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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