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连续推出了关于省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调查报道,文章见报后,不仅引起了广大业主的共鸣,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业主委员会其实就是一个怪胎,其不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有的牵头人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别有用心的。”合肥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副处长孙全意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发挥作用的业主委员会少得“可怜”
孙全意介绍说,目前,合肥有物管的小区有1000余个,而真正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却不到三分之一,其中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业主委员会更少。“小区事务是很复杂的,目前就全国来说,没有哪一个城市能在这方面做得很好,就是北京,其业主委员会也不超过有物管小区的一半。”
“业主委员会之所以成立困难,是因为广大业主的参与意识不强,一般业主都有自己的工作,也没有精力参与。”孙全意说,根据规定,作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给予政策上的指导。
有的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别有用心”
“有的业主要求牵头成立业主委员会,别有用心,根本就没想真正为广大业主服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有关负责人首先打着业主委员会旗号,要求解聘物业公司,并和物业谈条件,向房地产企业索取公共财产。”孙全意说道。
孙全意说,其实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很大,可以帮助业主维权,协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对小区物业的服务进行监督。相反,很少有业主委员会能真正地做到这些。
“其实业主委员会是一个‘怪胎’,不是群团组织,没有法人,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可以当原告,但不能当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