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终于出台实施了。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7月5日新华网)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工会组织负责协商和签订相关的集体合同,这都是亮点。对违规不发放补助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这些惩罚性措施,都显得过于笼统,也不具有威慑力,如果在劳动力处于卖方市场的情况下,这些惩罚性措施,能否真正触动资方的利益,对资方进行守法压力,还很难让人乐观。可以说,在最关键的执行环节和维权环节,新办法的规定,还不够到位和给力。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定要加大释法的权威性,加大处罚的力度,并且能够并敢于及时问责。缺少了问责,就缺少了严肃性。我们不是没有政策、法律,而是缺少有效的执行,缺少对法律刚性的维护。只有抓住“问责”这个纲,法律政策的刚性才能得到保证,类似防暑降温费这些“纸上的权利”,才会真正揣到职工们的口袋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