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电 备受关注的江苏丰县“12.12”交通事故案,3日在江苏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洪旭有期徒刑7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旭,男,31岁,农民。2011年12月12日17时30分左右,洪旭驾驶苏CR1836号大型客车,接送首羡镇中心小学回家的学生,沿丰县首羡镇张后屯村南300米处的村道由南向北行驶。在避让一辆人力三轮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客车翻入道路西侧水沟内,致乘坐该客车的十五名学生死亡,八名学生受伤。被告人洪旭参与抢救学生后离开现场,于当日晚8时许到丰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
昨日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洪旭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