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26日至28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在大连举行,来自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名代表,就“加强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等问题进行研讨。针对这一话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
据这名反贪总局负责人介绍,在日益严峻的反腐败工作形势下,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潜逃前,必定想方设法隐匿或转移,尤其是向境外转移赃款赃物。通常情况下,他们以洗钱方式将赃款赃物“漂白”或变现后,通过银行或地下钱庄渠道转移往境外。对于收受房产、名贵字画、贵重物品等不易转移或限制流通的赃物,往往先是转到亲友的名下或由亲友代为保管等加以隐匿,等待时机成熟后,迅速变现并将其转移境外。
据不完全统计,境外追逃案件中,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时间最长的已经超过25年,一般的都超过了1年。因为赃款赃物是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生存的物质基础,如果能够摧毁这一物质基础,在境内能够有效地阻止其外逃的企图和可能,在境外可以有效地打压其生存的空间,迫使其自愿回国自首,或最终被强制遣送回国。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反腐败交流与合作,完善境内外追赃追逃机制,追回大量涉案腐败资产。但是目前检察机关对因潜逃或死亡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追赃的工作,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