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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擅用“喜羊羊”卡通形象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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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6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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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擅用“喜羊羊”卡通形象遭起诉

唐金法 记者 刘海泉
 

星报讯  国产原创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热播后,印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等卡通形象的各种商品也受到消费者青睐。作为著作权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日前,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池州两家大型超市未经原告许可,销售擅自使用“喜羊羊”卡通形象的艺术金粉画商品和哥俩好牌童装商品。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广东原创公司故诉至池州中院。

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综合考虑涉案卡通形象的作品类型和知名度、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后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两家超市分别赔偿1.9万元和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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