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土部昨日正式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认定。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对于企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