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合肥市消协独家联合本报,在全市范围内发出“征集令”,围剿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霸王条款”。大半个月过去了,记者调查发现,很多消费者已经对不少“霸王条款”见怪不怪、“懒得说”。昨天,合肥消协公布了一批典型的霸王条款,其中,“珠宝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商品房不签合同定金不退”等都属霸王条款。
【案例一】 珠宝: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市民许某在商场的珠宝专柜买了一个琥珀吊坠,几天后发现吊坠出现一个缺角。她拿着吊坠找到专柜,销售人员却告诉她要把吊坠拿去鉴定,证明不是人为造成的,专柜才能予以赔偿。许某不服气,认为专柜理应负责。但许某发现,购买吊坠的销售小票上在其毫不知情的时候被盖了一个“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章。
消协观点:“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是日常消费过程中极其常见的一类“霸王条款”,是商家利用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不了解,给消费者增加的不公平交易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虽然珠宝、黄金等属于贵重物品,但商家在出售商品时无形中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即使商品在出售时就有问题,只要消费者没有发现,商家就把风险转移到了消费者头上,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案例二】 商品房:不签合同定金不退
老袁打算买套房子,在售楼小姐的极力推荐下稀里糊涂交了2万元定金。一星期后,老袁去交首付款,他发现认购书上写着一条:“甲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销售单价,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或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均视作违约。甲方违约则须双倍返还定金。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定金。”
消协观点:从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内容来看,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仅仅表明消费者的一种购房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定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袁先生和房产商因对合同的某些条款意见不一,导致合同签订失败,不能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定金不退”就是“霸王条款”。
链接 细数“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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