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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社会成本”的烟企也要尽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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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社会成本”的烟企也要尽社会责任

钱兆成
 

5月31日是世界无烟日,中国向世卫组织承诺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截止期已过去一年有余,但街头四处冒起的“烟枪”是控烟效果最好的明证。三年前,香港公共场所也统一对香烟说不,严刑峻法之下成为了全球禁烟最严厉的地区。从那以后,香港市民在公共场所就没再吸过二手烟。而在内地,为什么同样都有禁令却如一纸空文,甚至一位烟草专家居然入选工程院院士。更夸张的是,一家烟草公司捐助的希望小学把烟草都写进了校训:“烟草助你成才”。(5月31日《河南商报》)

烟草进入中国已有500年的历史,从1839年林则徐虎门销烟到2003年我国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华儿女禁烟、控烟的活动已经持续了百余年。不过这一切在烟企日入数以亿计的暴利之下纷纷败下阵来。

  巨额的利润也消耗了不可估量的社会成本。全球著名咨询公司盖勒普公司近日发布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烟民数量达3.5亿,占全世界吸烟总人口的三分之一,这一数字甚至超过了美国的人口总数。与此同时,中国二手烟受害者已高达7.4亿。在我国,因吸烟引起疾病死亡人数占12%,超过艾滋病、结核病、交通事故和自杀人数的总和。由于吸烟危害的滞后性,预计到2030年,每年将因此致死200万人,占死亡总数的33%。同时,在室内的工作环境中,有55%的非烟民暴露在二手烟的危害之下,这数据是世卫2008-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调查的14个国家中最高的。

  或许控烟之路任重而道远,但笔者应该指出的是,一个消耗社会成本的企业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今,流行的是 “和谐” 的社会责任理念,烟草企业应当自觉地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环境责任、公益责任。烟企向国家上缴利润是必须的,同时还要对环境和社会公众负责,以此谋求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发展。

  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 法律是预先设定好的,这就必然会造成法律的滞后性, 因为计划赶不上变化快。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企业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却违反社会普遍认同的企业应该具有的伦理道德,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该受到谴责?

  如果只按法律条文说事,企业并没任何法律责任,但如果依据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必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因此,我们可以说伦理责任是除经济、法规责任之外的受社会伦理道德约束的社会责任,烟草企业过于亢奋这是由于法律滞后而使其偏离了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由此企业尽必要的社会责任,利人也利己,利国更利民。

  退一步讲,中国自古以来就奉中庸之道为圭臬,烟草行业一路高歌,以至于展现出赢家通吃的姿态,这显然是不利于这个行业长久地、持续地发展,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才有利于烟草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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