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0日在其网站发布关于《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相关规定征求社会意见。
通知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重点监管。据了解,符合八类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将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其中包括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等情形。
此外,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员,也将被纳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