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合肥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有哪些亮点?昨日,合肥消防支队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条例的亮点一一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
消防安全职责更细化
《条例》细化了各政府部门、各职能单位,甚至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消防安全义务和责任。“以前,市民觉得消防就是灭火,很多时候消防部门在唱‘独角戏’,《条例》则体现全民参与消防安全的概念。”合肥消防支队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条例还首次提出派出所拥有开展日常消防监督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的职责,也有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赋予了派出所一定的处罚权。
亮点二 消防不过关纳入“黑名单”
一些单位漠视消防安全,认为相关部门处罚只是“罚罚款”,没有充分认识到火灾隐患排查对于保护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条例》就此新增一款内容,给那些单位“曝曝光”。《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平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公示。市民只要上网即可浏览到这些单位的名称和问题。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将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亮点三 消防设施不再是“没娘的孩”
针对市民关注的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业主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以前一直没有明文指出物业是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此次则明确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的主体是物业公司。”该负责人说道。
对于消防设施维护改造费用来源,《条例》也作出规定,所需费用从相关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无物管小区应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亮点四 失火单位也要担责
隐患发现后不能及时消除,导致火灾发生,失火单位仍将受到处罚。 《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未按公安机关通知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