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2011年,刘某从王某处购买竹笆,却欠着王某竹笆款2万余元。多次催要无果,王某将刘某告上庐阳区法院。
刘某向法庭提交了一张收条,证明其支付竹笆款贰万伍仟元。王某却称只收到5000元,而且当时的收条内容都是刘某写好的,他只是签了一个名字,签字时收条上写的是“伍仟元”。双方都要求对收条进行鉴定。经过法官调解,刘某支付了王某13000元的竹笆款。
星报提醒:书写收条、借条,一定要注意时间、金额等相关内容,切勿因粗心造成歧义或留有涂改的漏洞,以防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