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宜宾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宜宾副市长谢杰称,2012年5月14日,四川省政府关于《四川宜宾五粮液机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请示经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复立项,宜宾机场将从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迁至宜宾。市西北11公里处的翠屏区宗场乡进行重新修建,并命名为“宜宾五粮液机场”,机场预计建设工期为3年,到2020年预计旅客吞吐量将达到8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达到7000吨,飞机起降量达到10000架次。(5月24日《华西都市报》)
俗话说太阳底下无新鲜事,令人哑然失笑的“宜宾五粮液机场”不过是清华“真维斯”大楼的翻版。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但值得研究的是冠名权既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又是一种法律现象。从法律权利的角度而言,冠名权是冠名者对于他人所有或管理的事物之上的冠名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权利的实质来看,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虽不具备物质形态,但对于五粮液酒业的发展能够发挥作用并能带来效益的经济资源。开发冠名权获得经济收益,实质上就是其所有者所固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收益权。由此,财产收益权归谁所有?是如何分配的?这些疑问无疑是公众焦虑的关键。
就目前现有的冠名现象分析,冠名权现象纷纭复杂,冠名权可分为交易型冠名权和赠与型冠名权。前者通常具有广告宣传功效,冠主多为商事企业。后者多是为纪念自然人的捐助和贡献冠名。冠名“宜宾五粮液机场”到底属于何种类型?新闻中对此没有指明,且相当一部分捐赠冠名时不时会闪现商业魅影。
另外,冠名现象之所以引起广大争议,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在实施这一决策时,并未启动讨论、听证程序,听取市民对冠名的意见,并最终得到一个大家广泛认同的方案。正是由于这种程序的缺失,导致冠名现象一出现,便饱受民众和社会诟病,既不利于维护地方自身形象,也损害了被冠名企业的形象,甚至引起人们的反感。
促进冠名权立法势在必行。一是要对冠名资金做专项管理和使用,防止私下交易而改变其最初意义;二是有利于冠名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健康发展,做到既兼顾企业的合理要求,又体现冠名对象身份的合理解读;三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具有明示作用。法律对于权利来讲是一种稳定器,对于失控的权力来讲则是一种抑制器。有法好过无法,即便当下一部分正常的法律规定能得以执行,也不能忽视法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