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21日获悉,近期有纳税人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缴税问题进行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设立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自行纳税申报。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