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我省法院系统了解到,2011年我省与老年人相关的纠纷问题,从传统的“退休费、财产继承、子女赡养”纠纷转变为“替子女买房、再婚财产、精神赡养”这三个方面。那么,老年人遭遇这些新问题该怎样维权呢?且听法官点评。
替子女买房,最好事先办理公证
郭松岭夫妻在儿子婚后第二年倾其所有为儿子购买一套房屋,并以儿子的名字办理产权登记。
谁知,2011年10月,小夫妻离婚,房子成了他们的争议焦点:男方认为是我父母全额出资买的,应该归我;而女方表示购房款是自己夫妻的,郭松岭夫妻根本就没有出钱,必须由两人平分。
法官点评:虽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这涉及到证据问题,所以为了避免类似情形发生,父母在为子女买房时,最好应进行公证,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再婚前财产,立下书面约定避争执
2008年元月,72岁的濮诚与比自己小四岁的关兰萍再婚。对于双方的婚前财产及婚后的收入,双方并不在乎归谁。但濮诚的子女提出,如果父亲去世,房子必须由男方子女来继承,关兰萍必须无条件搬走;关兰萍的子女也提出,母亲的数十万元积蓄,只能由自己花费,且房子母亲有权住到去世,若母亲去世,其所剩积蓄必须由女方子女继承,最终闹得不可开交。2011年11月,两位老人甚至不得不违心离婚。
法官点评:虽然《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第十九条同样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濮诚与关兰萍同样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通过订立书面约定,来解决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鉴于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使两位老人的婚姻与养老不必受各自子女的牵制和影响。
需精神赡养,不必花钱买“常回家看看”
年逾七旬的蒋令芳夫妇共有3个子女,各自成家立业后,都很少回老家看望老人,偶尔来一次,也呆不了多久便匆忙离去。夫妻俩推出了一个“家规”。起初,子女、孙辈基于“奖励政策”,确实来得勤些,但渐渐因为“奖励幅度不大”又回到了从前,甚至有的认为老人在奖励上有“偏心”,干脆既无音信,更未登门。2011年11月,老人只好选择了诉讼,请求只有一个:祈望晚辈“常回家看看”。
法官点评: 一方面,给父母精神慰藉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常回家看看”符合公序良俗,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这种美德也为法律所保护。随着年龄增大,父母逐渐会因行动不便、交际的圈子变小等,产生无依无靠、无奈无助的孤独感。子女给予的精神抚慰,会远远大于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