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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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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
个体户月销售额不足2万元,减轻税负570元
记者 任金如
 

星报讯  从即日起,我省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记者昨日从省国税局获悉,为了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税部门在五月也拿出了“新招”。

增值税起征点将依照最高上限实施征收。比如某家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户,某月销售额为19000元,按原来的规定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为3%,需要缴纳的税额为570元。而起征点提高到20000元之后,它未达到起征点,就无需缴纳增值税,该月减轻税负570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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