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购买房屋数月后,发现该楼盘与其所购买同样房屋的房价降幅很大,要求退房。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诉求。
2011年11月,舒城蔡先生看上了位于该县城关某处的一套商品房,便与房产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对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价款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蔡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购买房屋数月后,蔡先生发现其所购买的房屋正在进行促销活动,同样房屋的预售房价降幅很大。经多次与开发商就退房事宜协商未果后,蔡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蔡先生认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方房产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欺骗他,致其产生重大误解,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销售合同。
庭审中,房产公司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公司没有承诺过房屋不降价,且房屋销售价格稳定,不存在大幅降价。房屋是商品,应该符合市场规律,其价格有涨有跌属于正常现象。
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蔡先生以房产商在合同签订后降价、存在欺诈情形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