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哪些特殊原因造成的伤害须提供证明材料?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哪些费用,用人单位又该承担哪部分费用?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读者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http://www.ahfzb.gov.cn)查看全文,并提出相关意见。
工伤保险逐步省级统筹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已是“大势所趋”,并被写入草案。条款中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其他用人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2004年1月1日之后注册成立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者2011年1月1日之后注册成立的其它用人单位,从注册成立之日起补缴。
保险统筹层级提高,覆盖面也进一步拓宽。
草案规定,职工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享受其在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则可以补足差额部分。
哪些费用可用基金买单?
当遭遇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能支付哪些费用呢?草案规定,工伤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等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有一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此外,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后又重新出现或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其亲属已领取的待遇应退还。
特殊伤害须有证明材料
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交证明材料。
其中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