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于标准工时加班的规定为,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5月8日出台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即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11小时。(5月9日《新京报》)
“8小时工作制”是根据人的正常体能、精力制定的,是非常科学、人性化的制度。但是,在很多用人单位中,八小时工作制根本就没有得到落实,如没有时间限制,等于24小时工作。“从来没觉得我的脑袋有一天休息过,随时处于工作状态。即使是今天的稿子写完了,还得想明天写什么,后天写什么,甚至还要考虑该找些跟节日有关的新闻。不管什么时候,看到一个事,就得在脑子里过一过,能不能做个稿子,典型的强迫症。如果有一天发现没什么好想了,就紧张得要命,老是挂念着明天该干点啥,晚上做梦时也想,这个专题该怎么怎么做……”一个记者朋友如是说。
竞争的压力,让职场上充满了不能停歇的“红舞鞋”。超时工作的状况不是有法律条文就能解决的。一项“劳动者工作现状全调查”显示,每天工作八小时或不足八小时、工作比较轻松的人仅占24.41%,而工作时间在八小时以上、感觉比较累的人占75.59%。在调查中,95%以上的劳动者都有长时间连续工作的经历。在被调查者中,有82.13%的劳动者连续工作过10小时以上,其中46%的人有过连续工作超过15小时的经历,14%的人连续工作过18小时以上,“累得已经坚持不住了”。但是,有近30%的劳动者表示“如果不干,就没有这份工作。工作累点儿,总比没事儿干好。”说白了,为了对付制度成本和制度障碍,我们只好每天多勤劳几小时,先为制度成本打工,然后才是为自己的收入工作;而对于某些“贪婪”的老板,我们又无力制衡。
休息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自由发展的一种权利。赋予并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共同需要,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但是,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的一项共有683家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参与的企业员工加班现象调查结果显示:80%以上的企业存在多数员工或部分员工经常加班的现象,超半数企业员工加班是属于“非自愿”的。所以,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即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11小时”的规定,很可能成为用人单位用于侵蚀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宝。因为只要保证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11个小时,用人单位就不违法。而这既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变相侵害,更是鼓励用人单位侵占劳动者休息权的基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