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江苏省公安厅对外公布了一批重大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其中常州警方破获的系列网上非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案,共摧毁犯罪团伙4个,刑拘16人,解救卖肾青年20人,成为江苏省公安机关自今年3月开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破案攻势”专项行动中最引人关注的案例。
此案件除了涉及人数众多,更因为此团伙将人“圈养”在窝点中以便卖器官的行径,令人发指。 星报综合
网上“卖肾”,无业青年引出卖肾中介人
卖掉了自己一颗肾获取了几十万元报酬
去年底,常州溧阳一论坛上出现了一则卖肾的消息,发帖人称自己想要卖掉一只肾脏。很多人都以为这是发帖人在开玩笑,谁会真的卖掉自己的肾脏呢?然而,这个发帖人还真不是故意发帖“赚人眼球”的。而后,他通过搜索引擎多方寻找,还真找到了一个专门卖肾的网站,并卖掉了自己的一只肾。
这个溧阳青年叫肖敏,才23岁。为何卖肾,他的理由很简单,他说他没有钱花,看到有人卖肾赚个十来万的,也想轻松赚钱花。他通过互联网发现了一个关于肾脏的专业网站,然后根据网站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网上联系人告诉他,需要先交200元定金,然后他们会安排体检,找到合适的供体后便可以做手术。
肖敏也怀疑那网站会不会是骗钱的,不过经过与网站人员交流后,他得知卖掉一个肾可以拿到三四十万。经济拮据的他顿时两眼放光,便跟网站站长周东交流起来。
据事后警方调查,周东是山东人,30岁,头脑灵活的他在网络信息中发现了器官移植黑市上有着庞大的掘金空间,于是在境外购买了服务器,办了一个关于肾脏器官的网站。表面上,这个网站主要是介绍肾脏方面的科研、医学等方面的知识,实际上却是一个专门用于收集“受体”、“供体”信息来源,便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黑中介,而他的获利方式是,每配型成功1对,收取500元介绍费。
而陈前从事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多年,手下已经有多名成员,“业务”也形成了“一条龙”。肖敏到达后,由专门人接待,并带领他进行各项检查,最后在一家医院进行了肾脏移植手术。肖敏“卖掉”了自己的一颗肾脏,获取了几十万元的报酬。
常州民警在海量的网络信息中,确认了这次非法买卖肾脏的信息,今年2月初,常州警方专案组分赴河南郑州、山东济南将陈前、周东两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
警方追击 ,出租屋内发现15名“圈养”人
随后,摧毁中介团伙4个,解救卖肾青年20人
常州网警们并没有就此收兵,他们通过陈前等人的交代情况,发现了一个更为严重的非法出卖人体器官犯罪团伙,而且可能涉及到器官的非法交易。
原来,网警们获悉,江苏扬州一名大约20岁的男子居然前往境外的一家医院,接受了非法的肾脏移植手术,将肾脏移植到了一86岁老人体内,而中间人为江苏泰兴人海涛。在海涛的背后,是一个专门在山东从事非法器官交易的中介人赵林。随着警方侦查的深入,一个非法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网络渐渐清晰起来,犯罪团伙头目为黑龙江人魏某,他与境外非法买卖人体器官中介交往密切。
今年2月22日,河北石家庄桥东分局民警接到线索,有几名涉嫌危害公共卫生案的逃犯出现了。接此线索后,石家庄警方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开展工作。经过仔细摸排,办案民警于2月23日凌晨1时许,发现在石家庄某新村13楼的一个房间内聚集的几名外省男子有重大嫌疑。经耐心询问和仔细排查,警方证实35岁的黑龙江人魏某、26岁的山东人李峰、23岁的陕西人黄雄正是常州警方上网追捕的重要逃犯,民警遂将此三人带回作进一步审问。
而根据海涛等人的交代,他们在石家庄新华区还有另外一处窝点,有三名同案犯。石家庄警方当即行动,于当日清晨6时许,赶到位于新华区的出租屋,将另外三名网上追逃人员,21岁的巢民、江苏金湖25岁的张龙,以及陕西36岁的陈建一举抓获。
在警方抓捕时,小出租屋内拥挤、脏乱的环境让警员们吃惊,这间小出租内居然有15名年轻男子,他们分别来自甘肃、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等地,他们被巢民等人从各地带至石家庄,等待器官受体。警方成功解救了这15名等待出卖人体器官的青年男子。
据悉,常州警方经过两个月的网上侦察,组织溧阳市局、钟楼分局分赴山东、河北、辽宁、黑龙江等省抓获16名涉嫌网上非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嫌疑人,摧毁中介团伙4个,捣毁圈养卖肾者“供体”窝点1处,解救卖肾青年20人,冻结扣押涉案资金120余万元。
延伸阅读
器官移植手术, 十个有九个是 假亲属
据一位名叫蔡少华的器官买卖中间人称,有医生告诉他,在我国庞大的患者群里,供体与患者的供求比例悬殊。亲属之间能够配型成功的也很少,而即使勉强能配型,在手术之后,往往会出现排斥现象,还可能留下手术后遗症,如小便失禁等。这只会在患者的经济与身体健康方面造成更大的损失。
“有些医生告诉我们,现在器官移植手术,十个手术中有九个是假亲属。我们所做的这些事情,医院里都心知肚明。”
全国知名肾移植专家何小舟表示:目前很多年轻人会卖肾,或是缺钱、或是其他原因,那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
相关法律
强迫、欺骗、利诱他人 捐献人体器官 皆违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刑法修正案(八)》
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以盗窃、侮辱尸体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