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做亲子鉴定,等于默认当“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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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做亲子鉴定,等于默认当“爸”
法院适用婚姻法最新规定,推定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卞广庆 程玉峰
 

星报讯  拒认私生子,又拒做亲子鉴定,法院能否推定父子关系存在呢?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给出答案: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推定被告蔡某与非婚生子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3月登记结婚。2005年11月,朱某生育一子小明(化名)。

原告朱某与被告蔡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底,两人产生纠纷,经他人调解,蔡某同意支付小明生活学习费用10万元。

2011年4月,朱某与其丈夫李某离婚。后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小明与被告蔡某具有父子关系。

庭审中,朱某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原告朱某的户口簿、三名证人的调查笔录、被告蔡某出具的欠条、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五份询问笔录,证明原告朱某系小明的母亲;被告蔡某曾认可小明系其儿子;原告朱某与被告蔡某之间存在男女关系。法院经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属实。

然而,蔡某当庭否认其是小明的生父,但未能提供证据。为此,朱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蔡某拒绝。

法院认为,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原告朱某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能够证实被告蔡某可能就是小明的生父,原告已初步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

被告虽矢口否认,但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其认为不存在亲子关系,完全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澄清,但被告在原告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后,拒绝配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针对上述情况,明光市法院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推定被告蔡某与小明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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