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期间,先后在宣城市市区、泾县、无为县、南陵县等地采取撬锁入室等方式,实施盗窃机关单位等办公场所的电脑及耗材等21起,价值共计43953元。
无独有偶,为了获取钱财,2011年11月20日和12月3日,在滁州市乌衣镇南谯区政府工地施工的肖某两次携带钢锯、裁纸刀等工具窜至工地4号楼楼顶,用钢锯将楼顶电缆线锯断12.2米后,用裁纸刀将电缆线的黑皮剥掉,用锤子将铜砸成团后藏起,并卖出其中一部分。
近日,滁州市南谯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