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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时须明示能源消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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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时须明示能源消耗指标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沈兰 记者 祝亮
 

今后,我们在买房时,开发商将必须向我们明示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等信息。日前,《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即日开始,到5月28日止。热心读者可登陆省政府法制办网站http://www.ahfzb.gov.cn,提出您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售房时须明示能源消耗指标

草案规定,施工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我省将鼓励建造“绿色建筑”

我省今后将鼓励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造优于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应当优先设计使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雨水回收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立体绿化等技术措施。据立法专家介绍,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十二层以下建筑应装太阳能系统

草案规定,新建十二层以下居住建筑,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安装使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设施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但影响民用建筑质量与安全的除外。

建设单位不选太阳能将面临罚款

建设单位如果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未选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未安装与本地建筑能耗实时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未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能效测评机构如果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检测或者测评或出具虚假检测或者测评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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