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昨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军人保险法草案二审稿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有意见提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参加伤亡保险按月缴纳伤亡保险费,退出现役时,未享受过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军人伤亡保险费和利息。义务兵不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这种做法既不像政府基金,又不像保险,也与军人职业性质不符,建议取消军人伤亡保险个人缴费做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彦林在作关于军人保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根据一些地方和军队单位的意见,草案二审稿中明确军人个人不用缴纳伤亡保险费。
胡彦林在报告中说,草案初次审议稿对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作了原则规定。有意见提出,建议适当提高军人死亡保险金给付标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国家对因战、因公死亡的军人,不仅按规定向其保险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同时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还可以给予抚恤金和烈士褒扬金。草案作原则规定是适宜的,具体标准可随着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而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