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合肥市消防条例》已经合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昨日,该条例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获准通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公众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同时,公共汽车、轨道列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车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