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北发力,犹如这气温势头正猛
擅自改装、拆除城镇供水 设施的,最高可罚五万
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通过一批人事任免案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4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合肥市消防条例》获准通过,自6月1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记者 何曙光
 

星报讯  《合肥市消防条例》已经合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昨日,该条例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获准通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公众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同时,公共汽车、轨道列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车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