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16日发布。这一关系3000多万“事业人”命运的宏观部署再度引发外界关注。意见指出,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逐步取消公益事业单位行政级别。
清理规范事业单位,部分转行政机构或企业
意见要求,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同时,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意见指出,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将实行分类人事管理
意见提出,要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意见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意见提出,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改革公益事业单位体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意见指出,要改革公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针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意见提出,要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同时,要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意见并提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过渡期为5年转制前离退休待遇不变
意见要求,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意见强调,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改革引关注牵动3000万“事业人”
2011年3月23日出台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至今已施行一年有余,新华社昨日受权公布。这一关系3000多万“事业人”命运的宏观部署再度引发外界关注。
指导意见共分为九个部分,是首个统领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的“顶层设计”。中国人才研究会副会长吴德贵告诉记者,持续十五六年的事业单位改革一直进展迟缓,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改革步骤逻辑关系颠倒,欠缺整体谋划和系统安排,而指导意见即在强调统筹改革的重要性。
从各地情况看,尽管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自2008年就已成为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地区,按计划应于2010年底结束并向全国推广经验,但由于遇到诸多棘手难题,截至目前试点工作仍未结束。专家指出,来自事业单位内部的动力不足是试点遇冷的主因。
“事业单位改革分两个阶段进行:2011年至2015年,主要完成分类,部分转为企业或划归政府行政机构;2016年至2020年,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中国特色的公益服务体系。”吴德贵说,“但目前各地还多处在研究阶段,到第二个五年才有望啃下‘硬骨头’,去年一年的实质性突破也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