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上午,供职河南濮阳金谋律师所的兰社春写了一封致铁道部部长的公开信。公开信认为,在旅客支付票款取得火车票的同时,双方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火车票仅仅是一个书面凭证而已,不能将火车票作为双方之间客运合同关系的唯一凭证。即使车票遗失,铁路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售票信息确定旅客姓名,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仍然存在,铁路运输企业仍应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铁路企业以火车票丢失为由拒绝补票,其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运输义务或退还票款。(4月12日《华商报》)
旅客弄丢车票,是旅客保管不善,旅客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如果每个旅客都以此为由,向铁路部门主张补票或退款,那么,当然照顾了旅客的利益,但是,却损害了铁路部门的利益,铁路部门要为此付出人力物力,增加了铁路部门的负担不说,也可能影响正常的秩序。
如果兰社春的主张获得法庭支持,那么,今后旅客退票,也就无需持票退票了,而是可以借口火车票弄丢了,要求铁路部门补票或退款,这显然不合理。旅客随时可以以车票丢失为由要求铁路部门补票,还会损害其他旅客的利益,比如影响了其他旅客正常购票、正常乘车等。
然而,虽然个案未必胜诉,但也并非没有积极意义,火车票实行实名制后,既然暴露了新问题,就应该着手解决,从维护旅客和铁路部门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有关部门应该完善或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旅客弄丢火车票后,是否可以补票或退款,让旅客补票有法可依。